1、 配合验证社保卡,不发生冒名就医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2、 开药量规定: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64号 )
3、 中药汤剂开药量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 代开药规定: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家属持患者有效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连续开药不应超过三个月,参保人员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复诊,以便医生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7】55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64号 )
5、 超出药品说明书范围的用法及适应症用药,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京医保发[2006]45号 )
6、 医院在开药系统中设置提前开药拦截功能,您若病情平稳长期服用一种药品的,请您按时来院开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