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内容标准 | 分值 |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 10分 |
(二)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 10分 |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 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 10分 |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 15分 |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 15分 |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 10分 |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 10分 |
项目 | 内容标准 | 分值 | 备注 |
1 | 获得本单位表彰奖励(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奖励,下同); | 加3分 | |
获得区县卫生局级;区县、局级表彰奖励; | 各加6分 | ||
获得省市、部级表彰奖励; | 加8分 | ||
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 | 加10分 | ||
2 | 科室被评为中心级先进集体; | 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各加3分 | |
被评为区县卫生局级先进集体; | 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各加5分 | ||
被评为区县、市卫生局级先进集体; | 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各加8分 | ||
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 | 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各加10分 | ||
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 | 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各加15分 | ||
3 | 纠正他人因违反医学保密规定和保护性医疗制度而挽回不良影响。 | 每次加0.5分,每人最多加2分 | |
4 | 收到病人及家属表扬信、锦旗或镜匾(给予个人); | 每次加0.2分 | |
收到病人及家属表扬信、锦旗或镜匾(给予集体); | 有关人员各加0.1分,每人最多加5分 | ||
收到单位表扬信、锦旗(给予个人); | 每次加0.5分 | ||
收到单位表扬信、锦旗(给予集体)。 | 有关人员各加0.5分,每人最多加5分 | ||
5 | 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例在国家级、市级新闻媒体报道(属个人) ; 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以加分高的一次计算,不重复累计。 | 每次分别加5、3分,每人最多加5分 | |
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例在国家级、市级新闻媒体报道(属集体); 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以加分高的一次计算,不重复累计。 | 有关人员每次各加5、2分,每人最多加5分 | ||
6 | 检举他人收受各种回扣、开单提成、擅自接受资助,经查属实。 | 加10分 | |
7 | 经核实,自觉拒收任何形式的回扣、“红包”、礼品等财物,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中心有关部门。 | 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5分 | |
8 | 参加中心组织的义诊活动 | 每次加0.2分 | |
9 | 参加基层卫生帮扶项目(不包括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而参加基层卫生帮扶的),在本市农村和社区工作1至3个月; | 加1分 | |
3至6个月 ; | 加2分 | ||
半年以上的; | 加3分 | ||
因参加帮扶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市卫生局表彰的。 | 另加2分 | ||
项目 | 内容标准 | 加分分值 | 备注 |
10 | 参加卫生对口支援项目(不包括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而参加卫生对口支援的),在西藏、新疆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1至3个月; | 加5分 | |
3至6个月; | 加8分 | ||
半年及以上; | 加10分 | ||
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 分别另加3、5分 | ||
11 | 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医疗抢救工作; | 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 | |
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区县卫生局表彰; | 加3分 | ||
受到市卫生局表彰; | 加5分 | ||
受省市部级表彰。 | 加8分 | ||
12 | 见义勇为,为维护医疗秩序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受到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表扬。 | 加5分 | |
13 | 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他人的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 | 每次加0.5分,每人最多加2分 |
项目 | 内容标准 | 扣分分值 | 备注 |
1 | 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 每次扣1分 | |
2 | 迟到、早退。 | 每次扣1分 | |
旷工。 | 每天扣5分 | ||
3 | 上班时擅自离岗、串岗,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 | 每次扣1分 | |
4 | 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 | 扣5分 | |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中心工作安排。 | 扣10分 | ||
5 | 泄露病人隐私或医疗秘密,造成不良影响。 | 每次扣2分,5分 | |
6 | 夸大或虚构病情,为单位或个人牟取利益。 | 每次扣5分 | |
7 | 上班着装不整洁、不佩戴胸牌上岗、语言不文明。 | 每次扣1-3分 | |
8 | 不落实首诊负责制和首问负责制。 | 每次扣1分 | |
9 | 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疑问和投诉,不能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调查处理,激化矛盾纠纷,导致被患者及其家属因行风问题实名投诉到中心有关部门; | 每次扣1分 | |
被投诉到同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 | 每次扣2分 | ||
被投诉到上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 | 每次扣3分 | ||
10 |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缺陷或不足,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意或发生争吵。 | 每次酌情扣1-3分 | |
11 | 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医疗活动(包括超范围执业)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 每次扣5分 | |
12 | 不按《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它药物指导原则、指南使用药品。 | 每次扣2分 | |
13 | 不执行诊疗规范给患者作检查检验。 | 每次扣2分 | |
14 | 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 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各扣10分,对当事人扣20分 | |
15 | 科室间或同事间闹不团结,工作受到影响; | 每人扣5分 | |
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 每人扣10分 | ||
16 | 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 | 当事人每人扣15分 | |
负轻微责任。 | 当事人每次扣10分 |
项目 | 一票否决内容 | 备注 |
1 | 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 |
2 | 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计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办或新闻媒体曝光的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 | |
3 | 造成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 | |
4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活动。 | |
5 |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
6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制剂、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 |
7 |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 |
8 |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 |
9 | 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 | |
10 | 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私自外出行医。 | |
11 |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 |
12 | 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宴请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13 | 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 |
14 | 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接受医疗器械、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或为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 | |
15 | 违反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擅自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的资助,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交流、考察、旅游等活动。 | |
16 | 对医务人员在用药、检验、检查中提供各种形式开单提成的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 | |
17 |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 |
18 | 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参加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卫生援外工作。 | |
19 |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 |
20 |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纪政纪处分。 | |
21 |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 |
22 | 被认定的其他行为。 |